甲与乙系夫妻关系,婚后育有一子丙,一女丁,丙与丁分别于1996年、1999年结婚,乙于2010年去世,甲乙在结婚时有房屋一套,2011年该房屋拆迁,拆迁款共计42万被甲和丙领走。丁遂将甲与丙诉至法院。本案中
①甲最终可以享有拆迁款中的21万
②甲丙丁对于乙的遗产享有同等继承权利
③42万为甲乙夫妻按份共有财产
④丙丁分别对拆迁款中的7万元享有继承权
A.①②B.①③C.②④D.③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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